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23
案號
TTDV-113-司促-4885-20241223-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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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885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鄭再添 債 務 人 柯婉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玖仟伍佰捌拾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49,580元 112年4月1日起 至113年3月26日止 2.595% 112年5月1日起 至112年10月31日止 以週年利率0.2595%計算。 112年11月1日起 至113年3月26日止 以週年利率0.519%計算。 113年3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2.72% 113年3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以週年利率0.544%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