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30
案號
TTDV-113-司促-5015-20241230-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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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015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 理 人 王儷蓉 債 務 人 余芳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捌萬參仟零柒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283,007元 113年8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15.05% 113年12月22日起 至114年3月21日止 按週年利率1.505%計算。 114年3月22日起 至114年6月21日止 按週年利率3.010%計算。 2 2,249元 無 無 113年9月22日起 至113年10月21日止 按週年利率1.505%計算。 3 4,526元 無 無 113年10月22日起 至113年11月21日止 按週年利率1.505%計算。 4 6,831元 無 無 113年11月22日起 至113年12月21日止 按週年利率1.505%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