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08
案號
TTDV-113-司促-5052-20250108-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052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林吳宗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陸仟參佰玖拾肆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依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107年6月4日全信字第1070003283號函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7年5月25日金管銀票字第10702102600號函,得就首次向本行申請信用卡客戶以網路受理,以查詢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資訊、徵提其他申請人相關文件或電話照會以確認申請人身分,另申辦介面均依「金融機構辦理電子銀行業務安全控管作業基準」進行安全設計。本件債務人使用網路申請信用卡,債權人以前述確認申請人身分程序核實為本人申辦,合先敘明。㈡債務人與聲請人訂有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0000000000000000MASTER國際信用卡,進行消費或預借現金,現積欠新臺幣36,394元整,其中已到期本金新臺幣35,879元整(已到期之本金新臺幣33,223元與分期交易未清償餘額新臺幣2,656元),應自民國113年1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計算之利息;另其中已到期之利息新臺幣457元、違約金雜費計新臺幣0元、分期手續費未清償餘額新臺幣58元。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償付,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惠賜支付命令,俾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35,879元 113年12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15% 無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