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10

案號

TTDV-113-司促-5075-20250110-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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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07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林冠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柒萬參仟捌佰陸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林冠妤於民國109年12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12月14日起至民國116年12月1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2月19日止累計231,026元正未給付,其中226,205元為本金;4,121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㈡債務人林冠妤於民國111年08月03日向債權人借款68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8月03日起至民國118年08月0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2月19日止累計542,842元正未給付,其中532,513元為本金;9,629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226,205元 113年12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10% 無 無 2 532,513元 113年12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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