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13

案號

TTDV-113-司促-5145-20250113-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14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陳柏華 陳怡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仟壹佰伍拾伍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陳柏華於民國109年間邀同債務人陳怡真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1筆,共計新臺幣3,155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12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㈡詎債務人陳柏華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新臺幣3,155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陳怡真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3,155元 113年7月1日起 至113年12月26日止 1.775% 113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113年12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2.775%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