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0-22

案號

TTDV-113-司執-16058-20241022-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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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6058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秀鳳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 司(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保險契約解約金等債權為強制執行,其應為執行行為地在臺北市大安區,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未合,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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