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2-20

案號

TTDV-113-司執-21456-20250220-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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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1456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號9樓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郭育誠              住○○市○○區○○路○段000號4樓  債 務 人 尤俊傑  住臺東縣○○市○○路○段000巷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 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法院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該條第1項及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之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持本院核發之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 ,前經本院併案於110年司執地字第17386號執行案件處理,惟因需代位債務人提起分割遺產訴訟。本院分別於113年11月20日及114年2月6日以東院節110司執地字第17386號執行命令通知其於文到10日內,就如附表之土地向管轄法院提起分割遺產訴訟,並向本院民事執行處為起訴之證明,該通知亦分別於於113年11月22日及114年2月8日送達於債權人,然債權人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2紙附卷可稽,應認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費用1,000元。 113年司執字003941號 財產所有人:陳玉珠(兼尤金定之繼承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尤俊清之遺產管理人即尤金定之繼承人、尤俊傑(即尤金定之繼承人)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東縣 臺東市 路頂 224 381.98 公同共有1分之1 備考 農牧用地、特定農業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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