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05

案號

TTDV-113-司執-24280-20250205-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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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4280號 債 權 人 翁唯真  住○○市○○區○○路○段0○0號6樓             之1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松育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 執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經定期間命補正仍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甚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然未補正執行名義正本(含確定 證明書正本),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以東院節113司執地字第24280號函通知債權人於文到10日內補正,惟債權人迄未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及本院執行處收狀資料查詢表附卷可稽,依前揭說明,其強制執行之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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