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日期
2024-12-30
案號
TTDV-113-司執-24352-20241230-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4352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段0號2樓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彭千慈 住○○市○○區○○○路○段0000號4 樓 債 務 人 彭敏 住屏東縣○○鎮○○路000巷00號二樓 之16 債 務 人 李良富 住○○市○○區○○街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一強制執行,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債權人得向其中一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另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壽險契約金錢債權,未具體表明執行標的債權,並聲請法院調查債務人有關壽險契約之保險人名稱、保險種類或名稱等事項,即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應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受理前點強制執行事件,認有調查之必要時,得命債權人查報,或依職權調查之。並應於查明債務人壽險契約之保險人名稱、保險契約種類(性質)、名稱及其現存金錢債權數額後,在清償債權之目的範圍內,依法為執行行為。司法院訂定之法院辦理人壽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2點、第3點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保險資料與財產所得清單,屬應 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之情形,應由債務人住所地管轄,又債務人住所係分別在屏東縣恆春鎮及臺中市龍井區,有債務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債權人得向其中一法院聲請,本件依債權人所提供之分期付款申請暨契約約定書載明彭敏為主要債務人,李良富為連帶保證人,本件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為宜,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