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扶養費

日期

2024-11-20

案號

TTDV-113-司家補-42-20241120-1

字號

司家補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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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補字第42號 聲 請 人 潘枝春 相 對 人 潘佳銘 潘佳歆 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二人應自民國(下同)113年4月8日起至聲 請人死亡之日止,按月於每月5日前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20, 000元。而關於給付扶養費事件,為因財產權而起訴之家事非訟 事件,係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5項所定戊類之家事事件,依同法第 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後段規定, 屬定期給付,因其權利存續期間超過10年,以10年計算,聲請人 係民國00年月00日出生之女性,其聲請時為58歲,參照內政部統 計處公告之112年度臺東縣簡易生命表,其平均餘命為23.05年, 依前開規定,核本件財產權關係之標的價額為2,400,000元(計 算式:20,000元×120月),按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 第13條第3款規定,應徵收聲請程序費用2,000元,爰依家事事件 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請聲請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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