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TDV-113-司拍-26-20241129-1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6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林麗真 相 對 人 王楊麵 債 務 人 黃莉欣 捷恩麥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伊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為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有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前於民 國104年6月18日,為擔保債務人黃莉欣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1,92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4年6月17日,債務清償日期、利息(率)、遲延利息(率)及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後於105年8月29日,為擔保債務人捷恩麥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設定2,5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5年8月28日,債務清償日期、利息(率)、遲延利息(率)及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皆已依法登記在案。茲因債務人捷恩麥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黃莉欣及相對人對聲請人尚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40號民事判決及113年度司促字第1006號支付命令之債務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查本件聲請人主張,業據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2件、他項 權利證明書2件、華南商業銀行貸款契約影本、113年度司執字第1006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影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字第57356號債權憑證影本(執行名義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40號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正本)、華南商業銀行授信契約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件為證。又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文到7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迄未見相對人及債務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附表: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026號 編 號 土地坐落 地 目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臺東縣 臺東市 臺東 10-210 60.00 全部 附表(建物)︰ 編 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 料 及 房屋層數 建 物 面 積 (單位: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主建物層次及面積 ① 主建物層次及面積 ② 主建物層次及面積 ③ 主建物層次及面積 ④ 主建物層次及面積 ⑤ 主建物層次及面積 ⑥ 主建物層次及面積 ⑦ 主建物層次及面積 ⑧ 主建物層次及面積 ⑨ 騎 樓 面 積 ⑩ 其 它層次及面積 ⑪ 合 計 主要建 築材料 及用途 面 積 面積單位 0 0 1 4 3 6 7 強國街 327巷12號 臺東段 10-210 地號土地 加強磚造、2層 一層 3 4 . 6 5 二 層 3 4 . 6 5 6 9 . 3 0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