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4-10-18
案號
TTDV-113-司拍-42-20241018-1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42號 聲 請 人 黃怡敏 黃上津 相 對 人 兼債 務 人 吳宗益 相 對 人 楊金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吳宗益於民國112年6月9日簽發本 票1紙,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7,0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12年9月8日,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16,5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業經依法登記在案。詎相對人吳宗益屆期不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土地及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以上皆為影本)等件為證。聲請人之聲請,經核與民法第873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土地)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042號 編 號 土地坐落 地 目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臺東縣 臺東市 臺東 569-5 132.00 全部 002 臺東縣 臺東市 臺東 569-6 122.00 全部 (建物) 編 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 料 及 房屋層數 建 物 面 積 (單位: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主建物層次及面積 ① 主建物層次及面積 ② 主建物層次及面積 ③ 主建物層次及面積 ④ 主建物層次及面積 ⑤ 主建物層次及面積 ⑥ 主建物層次及面積 ⑦ 主建物層次及面積 ⑧ 主建物層次及面積 ⑨ 騎 樓 面 積 ⑩ 其 它層次及面積 ⑪ 合 計 主要建 築材料 及用途 面 積 面積單位 0 0 1 3 0 2 1 博愛路450號 臺東段 569-5 地號土地 鋼筋水泥磚、2層 一層 8 5 . 8 4 二層 1 0 4 . 6 0 1 7 . 2 2 2 0 7 . 6 6 全部 0 0 2 1 2 6 2 2 信義路347號 臺東段 569-6 地號土地 有墻鋼架造、1層 一層 7 3 . 1 6 7 3 . 1 6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