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4-12-31
案號
TTDV-113-司救-10-20241231-1
字號
司救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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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救字第10號 聲 請 人 江育明 代 理 人 蔡勝雄律師(法扶) 相 對 人 江麗花 江志誠 胡美珍 王志榮 王斐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 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無資力支 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 基金會(台東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影本(全部扶助)以為釋明 ,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臺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 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