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4-11-25

案號

TTDV-113-司救-8-20241125-1

字號

司救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救字第8號 聲 請 人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與蔡光揚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 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者,依   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訴訟救助,惟此   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條第2 項、第284條之規定   ,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   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之主張為真實,及非顯無勝訴之望,   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臺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 1000元。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