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救助

日期

2024-12-02

案號

TTDV-113-司消債救-1-20241202-1

字號

司消債救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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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消債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葉志烽 代 理 人 高啟霈律師(法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消 費者債務清理前置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等債權人間請求消費者債務   清理前置調解事件,因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並經財   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東分會准予扶助本件調解聲請,爰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者,依   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訴訟救助,另依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規定,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   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但是消費者   債務清理事件之調解程序並無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且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就調解程序亦無債務人得聲請訴訟救助之   規定。再者,訴訟救助之要件,除無資力外,尚含非顯無勝   訴之望,或非顯無理由,均涉及法院之判斷或審查。但於調   解事件,係雙方當事人對於私權糾紛,選擇透過法院機構試   行調解,法院受理聲請後,僅代為文書之送達,並安排調解   時間、地點及適當之調解委員參與調解,至於調解成立與否   ,端視兩造之糾紛經由調解委員協助調解,雙方是否能為意   思表示之合致,法院完全不涉入案件之調查或裁判,無所謂   聲請事件之勝敗或有無理由之可言,足徵調解事件本質上應   無訴訟救助之適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救字第3   號民事裁定參照)。另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 條第1 項規   定,債務人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前條費用者,得聲請法院   以裁定准予暫免繳納,然本件係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並非   聲請清算,自無上開規定之適用。故聲請人就消費者債務清   理前置調解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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