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1-05
案號
TTDV-113-司票-245-20241105-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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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45號 聲 請 人 陳義龍 相 對 人 王清祥 黃仕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本票二紙,其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2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民國112年9月30日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紙,對其利息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另經查 本件本金新臺幣300,000元業於民國113年8月14日經本院以 113年度司票字第185號裁定准許在案,附此敘明。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13年度司票字第000245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號 (新臺幣) 001 112年8月26日 150,000元 112年9月15日 112年9月30日 CH-No-557676 002 112年8月26日 150,000元 112年9月30日 112年9月30日 CH-No-557677 一、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 依法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