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2-05
案號
TTDV-113-司票-262-20241205-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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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62號 聲 請 人 和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謝國宏 謝東成 林春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十二日共同簽發之本票乙紙,內 載憑票無條件支付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 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10月12日共 同簽發之本票乙紙,內載金額新臺幣1,500,000元,到期日為民國113年7月21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屆期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乙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一、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 依法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