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1-26

案號

TTDV-113-司票-329-20241126-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29號 聲 請 人 陳泊甫 相 對 人 黎惠雯 林佩儒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四日共同簽發之本票(票號:CH- No-375210),內載憑票無條件擔任兌付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 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3年1月4日共同 簽發之本票1紙(票號:CH-No-375210),內載金額新臺幣   100,000元,未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 人113年2月4日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一、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 依法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