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1-08

案號

TTDV-113-司票-332-20250108-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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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32號 聲 請 人 陳南蓀 相 對 人 楊世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十一日簽發之本票乙紙(票號:CH -No-422072),內載憑票無條件擔任兌付新臺幣參拾萬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8月11日簽發 之本票乙紙(票號:CH-No-422072),內載金額新臺幣300,000元,未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民國111年12月30日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乙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一、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 依法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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