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1-22
案號
TTDV-113-司票-363-20250122-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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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63號 聲 請 人 歐悅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冠宏 相 對 人 楊筑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九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無 條件擔任支付新臺幣柒萬元,其中之新臺幣陸萬捌仟肆佰柒拾貳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3年8月19日簽 發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70,000元,未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於113年10月20日提示,僅獲部分付款,尚欠68,472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一、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 依法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