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擔保金
日期
2024-10-28
案號
TTDV-113-司聲-42-20241028-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42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黃心漪 相 對 人 巫孟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113年存字第68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中央政府建 設公債100年度乙類第1期登錄債劵,面額共計新台幣壹拾萬元准 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113年 度裁全字第43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如主文所示擔保物,並以本院113年度存字第68號提存在案。 三、茲聲請人主張該事件業經相對人同意返還提存物,並提出同 意書、印鑑證明書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3年裁全字第43號、113年度存字第68號卷查明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該擔保金,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