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日期
2024-12-17
案號
TTDV-113-司聲-54-20241217-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54號 聲 請 人 楊家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鍾耀光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 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所發之存證信函所示之意思表示 通知為公示送達,因未提出聲請狀所稱之信函無法寄送之證明(如招領逾期、查無此人之記載),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6日及11月14日發文通知聲請人於文到7日內補正,聲請人於收受補正通知後,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2紙可稽,依前揭說明,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