償還補償金

日期

2025-02-25

案號

TTDV-113-司調-284-20250225-1

字號

司調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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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調字第284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陳彥良 代 理 人 張蕙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潘文川間償還補償金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經本院訂於民國114年1月8日 調解,而相對人代理人到院稱,相對人無調解意願,有調解結果報告書、電話記錄在卷足參,足認調解顯無成立之望,揆諸前述規定,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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