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4-11-25
案號
TTDV-113-執救-2-20241125-1
字號
執救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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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執救字第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AD000-A110456 (姓名、年籍資料詳對照表) 法定代理人 AD000-A000000-0 (姓名、年籍資料詳對照表) 代 理 人 王舒慧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債務人AD000-A110342D(姓名、年籍資料詳對照表)間聲請假處分強制執行事件,聲請執行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執行救助。 理 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執行費者,執行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執行救助,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本文規定自明。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3年度裁全字第73號裁定准許假 處分在案,嗣聲請假處分強制執行,由本院以113年度執全字第33號受理在案,並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東分會准予法律扶助,有該會專用委任狀、保證書在卷可稽,復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查閱無訛。且本件聲請強制執行,未有顯無理由之情形,依上開規定,其聲請執行救助,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法 官 陳建欽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並繳納抗告裁 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