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婚姻關係存在

日期

2024-12-04

案號

TTDV-113-婚-27-20241204-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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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27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湯文章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李泰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2月27日上午9時在本 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程序於民國113年1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然就兩 造間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3年12月27日上午9時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文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高竹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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