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4-11-20

案號

TTDV-113-家他-55-20241120-1

字號

家他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他字第55號 原 告 朱OO 訴訟代理人 陳芬芬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 被 告 葉OO 葉OO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否認婚生子女事件(本院113年度親字第7號) ,經判決確定後,本院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下:   主 文 被告葉OO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元,及自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 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亦有明文。再家事事件法就費用之徵收及負擔並無規定,其中家事訴訟事件,固得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救助之規定,惟家事非訟事件,僅於該法第97條規定準用非訟事件法,而非訟事件法對訴訟救助則漏未規範,自應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07條以下有關訴訟救助之規定(最高法院101年度第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二、原告朱OO與被告葉OO、葉OO間否認婚生子女事件(本院113 年度親字第7號),原告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13年度家救字第22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而上開否認婚生子女事件,嗣經本院以113年度親字第7號判決訴訟費用應由被告葉憶萍負擔,業已確定在案。 三、又前揭否認婚生子女事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家事訴訟 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是原告因訴訟救助暫免之裁判費3,000元,自應由被告葉OO負擔,並加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文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高竹瑩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