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日期
2024-12-26
案號
TTDV-113-家催-6-20241226-1
字號
家催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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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催字第6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非訟代理人 蕭煇俊 複 代理人 王冠斌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周世盛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公示催告 事件,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 告,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周○盛(身分證統一編號:V00000000號,民國57年 2月13日死亡,最後住所:臺東縣○○鎮○○里0鄰00號之1)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於本公告揭示於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公告處及資訊網路之日起1年2個月內,向遺產管理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設高雄市○○區○○○路00號18樓)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開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而又為遺產管理人所不知者,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及第1182條之規定,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二、又遺產管理人依首揭規定聲請法院對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 示催告,係於法院依民法第1178條第1項或第2項開啟之遺產清算程序終結前,繼續為聲請之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6條之規定,自免徵收費用,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宛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茗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