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4-12-23
案號
TTDV-113-家救-58-20241223-1
字號
家救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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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救字第58號 聲 請 人 胡O鳳 相 對 人 張O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請求離婚事件(113年度家調字第169號) 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之規定,亦準用於家事訴訟事件。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胡O鳳主張其與相對人張O宸間就請求離婚事件, 因無力支出裁判費等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東分會申請法扶助獲准等情,有該分會之准予扶助證明書及家事起訴狀附卷可稽,且其主張經核亦非顯無理由,故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宛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茗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