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5-03-04
案號
TTDV-113-家繼訴-15-20250304-1
字號
家繼訴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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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5號 原 告 巫俊顯 上列原告與巫剛毅等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當事人適格,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 ,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㈠當事人不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㈡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分割遺產之訴訟標的對於全體繼承人必須合一確定,為固 有必要共同訴訟,應以全體繼承人為當事人,當事人始適格。原告起訴請求分割被繼承人施花之遺產(下稱系爭遺產),惟依卷附臺東○○○○○○○○民國114年2月25日函所附吳鑫富戶籍資料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顯示,原告未列系爭遺產全體繼承人為本件被告,致當事人不適格。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1款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系爭遺產除原告以外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文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童毅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