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4-11-04

案號

TTDV-113-家繼訴-9-20241104-2

字號

家繼訴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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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9號 上 訴 人 王壽榮 被 上訴 人 張建元 張建鈞 張雅萍 王碧霞 黃壽銘 王壽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8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七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貳仟零肆拾元,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被上訴 人起訴請求上訴人分割遺產,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726,7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040元,玆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范乃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邱昭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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