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除扶養義務

日期

2024-11-22

案號

TTDV-113-家聲-46-20241122-2

字號

家聲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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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聲字第46號 聲 請 人 談冠輝 談美君 上二人共同 非訟代理人 徐翊昕律師 相 對 人 丁明嬌 關 係 人 黃明春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 月20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及主文欄中,關係人「黃春明」應更 正為「黃明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條文,依家事事件法第   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   亦得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欄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馬培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志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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