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閱卷
日期
2024-10-08
案號
TTDV-113-家聲-59-20241008-1
字號
家聲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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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聲字第59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佳文 就業處所:同上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113年度司繼字第15號卷內文書。 理 由 一、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 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 242條第 1項及第 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48條之規定,亦準用於家事非訟事件。 二、被繼承人陳銘文(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前積欠 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務尚未清償,經聲請人提出本院97年度促字第2916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佐證,堪認聲請人與本院113年度司繼字第15號被繼承人陳銘文之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有法律上利害關係,故聲請人聲請閱覽上開卷內文書,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依民事閱卷規則第22條之規定:「聲請人閱卷,除閱覽外,得繳納費用請求影印、攝影、電子掃描或抄錄之。」故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自得於閱覽時併予影印、攝影、電子掃描或抄錄上開卷內文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簡大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高竹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