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日期

2024-10-30

案號

TTDV-113-家補-26-20241030-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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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26號 聲 明 人 黃O浿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人應於民國113年11月22日前,繳納費用新臺幣1,000元,如 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聲明。   理 由 一、本件適用之法律: 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之規定,亦準用於家事非訟事件。 二、聲明人應繳納之裁判費: (一)本件聲明人黃O浿聲明拋棄繼承事件,係因非財產關係為聲 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1,000元。 (二)因聲明人並未繳納,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 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明人應於民國118年11月22日前繳納,如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聲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宛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茗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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