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4-12-09

案號

TTDV-113-家補-29-20241209-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29號 聲 請 人 張O芬 相 對 人 張O昌 游O君 游O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民國113年12月20日前,繳納調解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如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本件適用之法律:  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 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  ㈡又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同 法第77條之11另定有明文。  ㈢而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之規定,亦適用於家事訴 訟事件。 二、聲請人應繳納之調解聲請費:  ㈠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依聲請人張O芬所提出被繼 承人鄭O珍之大武郵局郵政定期儲金存單所示之遺產價值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  ㈡聲請人主張分割方法係與相對人張O昌、游O君、游O雲等3人 依應繼分比例分割,其因分割所受之利益價額為125,000元【計算式:500,000元÷4=125,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本應徵收裁判費1,330元,且聲請人並未繳納。  ㈢另依家事事件法第23條第1、2項規定,因本件為調解前置事 件,且聲請人之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應先徵收調解聲請費1,000元。  ㈣又民事訴訟法及家事事件法就當事人或關係人未繳納調解聲 請費之處理雖然漏未規範,惟因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對於訴訟事件及非訟事件未繳納費用之處理均有類似之規範。故上開基於訴訟或非訟程序有償原則之規定,亦應類推適用於調解程序。爰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應於民國113年12月20日前繳納調解聲請費,如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宛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茗瑋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