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等

日期

2024-11-04

案號

TTDV-113-家補-30-20241104-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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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30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易帥君律師 賴嘉斌律師 鄭思婕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原告請求離婚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4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另合 併請求酌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部分,係因非財 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 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1,000元,故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合計 為4,000元。茲因原告尚未繳納,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第97 條分別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 1項之規定,限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文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高竹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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