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4-11-21

案號

TTDV-113-家補-33-20241121-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33號 原 告 巫俊顯 上列原告與被告武剛毅等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27,71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本件原告請求分割遺產未繳足裁判費,查原告主張可得利益 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897,264元(計算式:附表所示遺產總價×原告應繼分1/4=2,897,264.25,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710元,原告已繳納2,000元,尚應補繳27,71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27,71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馬培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志釩 附表 編號 遺產項目 地號及名稱 核定價額 1 土地 臺東縣○○市○○段000地號 11,586,000元。 (參照土地登記公務用謄本之公告土地現值)。 2 股票 嘉泥258股 3,057元 (參照遺產稅免稅證明)。 總計 11,589,057元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