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

日期

2024-11-18

案號

TTDV-113-家補-37-20241118-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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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37號 聲 請 人 黃○○ 法定代理人 曾○○ 相 對 人 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給付扶養費事件為家事非訟事件;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 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關於非訟事件標的金額或價額之計算及費用之徵收,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費用有關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5項第12款、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者,訴訟標的價額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者,徵收2,000元,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所明定。再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亦有明文規定。 二、聲請人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人 請求相對人應自民國111年2月14日起至其成年之日止,按月於每月10日前給付其新臺幣(下同)10,000元,屬定期給付涉訟,而聲請人為000年00月0日出生,於125年12月9日成年時已逾10年,揆諸前揭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應以10年之期間計算總額為標的價額。故以聲請人所請求之每月10,000元計算,總額為1,200,000元(計算式:10,000×12×10=1,200,000),依前揭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9條,遞行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2,000元,爰依同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送達本裁定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馬培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不服該部分裁定, 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應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志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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