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

日期

2024-11-13

案號

TTDV-113-家補-39-20241113-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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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39號 聲 請 人 國防部軍備局 法定代理人 林文祥 非訟代理人 王秀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被繼承人趙潘月之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 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 1項規定,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 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范乃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程序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程序費用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邱昭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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