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

日期

2024-11-15

案號

TTDV-113-家補-40-20241115-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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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40號 聲 請 人 國防部軍備局 法定代理人 林O祥 非訟代理人 王O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民國113年12月3日前,繳納費用新臺幣1,000元,如 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本件適用之法律:   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 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之規定,亦準用於家事非訟事件。 二、聲請人應繳納之裁判費:  ㈠本件聲請人國防部軍備局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 係因非財產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1,000元。  ㈡因聲請人並未繳納,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 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應於民國113年12月3日前繳納,如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宛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茗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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