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日期
2024-11-18
案號
TTDV-113-家補-41-20241118-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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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41號 聲 請 人 台東縣池上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李業榮 非訟代理人 林美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家事 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徵收裁 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 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文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程序標的金額或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高竹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