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4-12-05
案號
TTDV-113-家補-48-20241205-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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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48號 聲 請 人 吳○樺 住○○市○○區○○路○段000巷00弄00 號0樓 非訟代理人 包盛顥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民國113年12月23日前,繳納費用新臺幣1,000元,逾 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監護或輔助宣告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4項第4款及第7 4條規定,為家事非訟事件。提起非訟程序,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章第3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亦為提起非訟事件之聲請必須具備之程式。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又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未據繳納前述費用1,000元,爰依前揭規定,限聲請人 吳建樺應於民國113年12月23日前,繳納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宛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楊茗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