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子女姓氏

日期

2024-12-05

案號

TTDV-113-家補-51-20241205-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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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51號 聲 請 人 劉一甯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家事事 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徵收裁判 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 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馬培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鄭志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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