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特別代理人
日期
2024-12-17
案號
TTDV-113-家補-54-20241217-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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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54號 聲 請 人 姚O枝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前,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如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本件適用之法律: 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 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之規定,亦準用於家事非訟事件。 二、聲請人應繳納之裁判費: ㈠本件聲請人姚O枝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係因非財產關係為聲 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1,000元。 ㈡因聲請人並未繳納,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 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應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前繳納,如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宛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茗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