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特別代理人

日期

2024-12-17

案號

TTDV-113-家補-54-20241217-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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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54號 聲 請 人 姚O枝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前,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如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本件適用之法律:   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 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之規定,亦準用於家事非訟事件。 二、聲請人應繳納之裁判費:  ㈠本件聲請人姚O枝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係因非財產關係為聲 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1,000元。  ㈡因聲請人並未繳納,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 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應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前繳納,如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宛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茗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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