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子女姓氏
日期
2024-11-11
案號
TTDV-113-家親聲-27-20241111-1
字號
家親聲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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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27號 聲 請 人 丙○○ 相 對 人 乙○○ 關 係 人 甲○○(原名:張OO)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丙○○為關係人甲○○之母,因聲請人於 民國108年4月22日與相對人乙○○離婚,且相對人均未盡扶養義務,而聲請人具有原住民身分,如關係人變更為從母姓,於幼兒園抽籤入學將有優先順位,日後升學亦有更多福利及補助,為此依民法第1059條第5項之規定,聲請宣告變更關係人之姓氏為母姓等語(見本院卷第10頁)。 二、本件適用之法律: 民法第1059條第5項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父母離婚者。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三、關係人之姓氏已變更為母姓,並無由法院宣告變更其姓氏之 必要: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於108年4月22日兩願離婚,並協議對於關係 人(108年3月3日)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聲請人任之(見本院卷第65-68頁所附之個人戶籍資料)。 (二)因聲請人於11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本件請求後(見本院卷 第9頁所附之家事聲請狀),已於113年5月16日與相對人約定將關係人之姓氏變更為母姓,且關係人亦於同日變更其姓名為「甲○○」(見本院卷第68頁所附之個人戶籍資料),堪認本件已無由法院宣告關係人姓氏之必要。故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程序費用之計算與負擔: (一)本件聲請人請求宣告變更子女姓氏事件,因非財產權關係為 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附表所示之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又本件並無其他應由聲請人及相對人負擔之程序費用,且聲 請人之請求既然並未獲准,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遞行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8條之規定,上開程序費用自應由聲請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簡大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高竹瑩 附表: 項目 金額(新臺幣) 負擔方式 備註 裁判費 1,000元 由聲請人負擔 已由聲請人預納(見本院卷第10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