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親權等

日期

2024-11-14

案號

TTDV-113-家非調-126-20241114-1

字號

家非調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非調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謝秀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親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民國113年12月6日前,於聲請狀補正年、月、日及聲請人之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本件適用之法律: (一)聲請狀應載明年、月、日,家事事件法第75條第3項第9款定 有明文。又聲請人或其代理人應於書狀或筆錄內簽名;其不能簽名者,得使他人代書姓名,由聲請人或其代理人蓋章或按指印,同條第5項另定有明文。 (二)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之規定,亦準用於家事非訟事件。 二、聲請人並未於聲請狀載明年、月、日,亦未於聲請狀簽名、 蓋章或按指印,聲請不合程式: (一)本件聲請人謝秀雲所提出聲請狀,不僅並未載明載明年、月 、日,亦無聲請人之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其聲請不合程式而難認為合法。 (二)惟上開聲請程式之欠缺並非不能補正,於聲請狀補正年、月 、日及聲請人之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簡大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高竹瑩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