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扶養費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TDV-113-家非調-138-20250331-2
字號
家非調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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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非調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劉藍惢 相 對 人 歐仲峮 歐琬柔 歐語蕣 上列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適用之法律: 民事訴訟法及家事事件法就當事人或關係人未繳納調解聲請 費之處理雖然漏未規範,惟因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對於訴訟事件及非訟事件未繳納費用之處理均有類似之規範,且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3項之規定,家事事件亦應繳納調解聲請費。故上開基於訴訟或非訟程序有償原則之規定,亦應類推適用於調解程序。 二、本件聲請人劉藍惢請求相對人歐仲峮、歐琬柔及歐語蕣給付 扶養費,前經本院裁定命其應於民國114年3月28日前補繳調聲請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並諭知如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聲請。而上開裁定已於114年3月18日送達聲請人之住所,並付與聲請人本人(見本院卷第81-83頁所附之民事裁定書及本院送達證書)。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繳(見本院卷附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爰類推適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又本件聲請既然經本院駁回,故聲請人原所繳納之1,000元 ,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遞行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8條之規定,自應由聲請人負擔,不予退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簡大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慧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