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4-10-07

案號

TTDV-113-救-21-20241007-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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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21號 聲 請 人 呂忠勇 代 理 人 蔡勝雄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蕭慶祥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蕭慶祥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 院113年度簡上字第16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經分會准許訴訟救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法律扶助法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若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負之結果者,不得謂為顯無勝訴之望(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509號裁定參照)。 二、經查,聲請人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向財團法人法律扶 助基金會臺東分會(下稱法扶臺東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在案,有其提出法扶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專用委任狀等件附卷可稽,且聲請人所執上訴事由,尚須經調查辯論,非顯無勝訴之望。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憶忠           法 官 張鼎正           法 官 吳俐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鄭筑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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