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4-12-13
案號
TTDV-113-救-23-20241213-1
字號
救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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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23號 聲 請 人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13年度簡抗字第2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抗告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抗告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66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所為抗告因不合法,已經本院以113年度簡抗字 第2號駁回其抗告,且不得再為抗告,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聲請人所提之上開事件顯無勝訴之望,則其聲請訴訟救助失所附麗,亦應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張宏節 法 官 徐晶純 法 官 陳建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欣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