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5-01-17

案號

TTDV-113-救-27-20250117-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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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27號 聲 請 人 劉佩茹 相 對 人 鍾皇亭 相 對 人 即追加被告 梁裕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不服本院臺東簡易庭所 為113年度東小字第14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為訴之追加(本 院113年度小上字第6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無勝訴之望,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觀之,而不待法院踐行調查證據、認定事實程序,即知在法律上顯然不能獲得勝訴之判決者而言。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服原審判決依法提起上訴,因生活 困難,低收入戶,目前無資力再支出二審裁判費,又本件損害賠償,人證物證齊全,非對造所能否認,其必有勝訴之望,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就本院臺東簡易 庭所為113年度東小字第141號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為訴之追加,因其上訴及訴之追加均不合法,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小上字第6號裁定駁回其上訴及訴之追加在案,足認其上訴及訴之追加顯無勝訴之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其聲請訴訟救助自屬不應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憶忠                 法 官 蔡易廷                 法 官 張鼎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蘇美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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