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捐助章程
日期
2024-10-30
案號
TTDV-113-法-12-20241030-2
字號
法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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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法字第12號 聲 請 人 鄭漢文即財團法人東台灣研究會文化藝術基金會董 事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財團法人東台灣研究會文化藝術基金 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財團法人東台灣研究會文化藝術基金會捐助章程第六條准予 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欄所示。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依前揭規定聲請法院就財團之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或變更財團組織者,應以捐助章程所定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至非屬上開事項之章程變更,如財團名稱、登記會址等,則祗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庸向法院聲請准許。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相對人財團法人東台灣研究會文化藝術 基金會董事長,相對人捐助章程於民國113年8月15日經董監事會議決議修改如附件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等規定,請求准許裁定變更如附件所示之捐助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法人登記證書、113 年度董監事會議紀錄及議程、簽到表(含委託書、開會現場照片)、捐助章程及章程修正對照表、房屋租賃契約書、臺東縣政府113年9月4日府文推字第1130197470號函等件為證。而有關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第6條,係就該財團法人之董事會組成人數、資格及產生方式之組織或重要管理方法所為修正,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亦未抵觸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主管機關臺東縣政府亦同意上開變更,有前揭函文可憑,是關此部分變更之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內容欄第17、18條部分,僅屬捐助章程載明修訂捐助章程修訂日期、施行程序,尚非涉及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之情形,依上開說明,祇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庸另向本院聲請裁定准許,故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筑安